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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洪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洪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3600.00元,债务20000.00元,共计23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洪某某应给付陈某某子女抚养费等236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