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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刘东亚、李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杨刚强,郭娜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15号之一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霍振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亚,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会平,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邢新立,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景荣,女,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柘城县。被告:曹胜军,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瑞英,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爱英,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明志,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魁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石红岩,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知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爱英,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刚强,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娜娜,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刘东亚、李会平、邢新立、张景荣、曹胜军、刘瑞英、王爱英、杨明志、张魁明、石红岩、李知远、王爱英、杨刚强、郭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4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65元,退还给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