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威、孟杏坤等与代文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孟杏坤,郑某1,郑某2,代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23号申请人王威,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孟杏坤,女,汉族,194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郑某1。申请人郑某2。被执行人代文娟,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王威、孟杏坤、郑某1、郑某2与被执行人代文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2016)冀0637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代文娟名下轿车一辆(牌照:冀F×××××)。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昭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寇建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