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17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龙,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张龙因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98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人张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22日始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失主王秀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现经查,无被执行人张龙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598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