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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邓小玲与强文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玲,强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恢43号申请人执行人邓小玲,女,汉族,陕西洋县人被执行人强文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邓小玲依据洋县人民法院(2014)洋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强文成民事赔偿一案,案件标的859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8200,余款394元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年底返回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洋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增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