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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曹日东、乌兰察布市华岩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日东,乌兰察布市华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464号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伟东,系该公司法务部长,特别授权。被告:曹日东,现住山西省怀仁县。被告:乌兰察布市华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日东,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日东、谢磊乌兰察布市华岩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俊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