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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07号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玉门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44号。法定代表人:杨瑞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瑞权,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濮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清丰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利洁,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7元,减半收取1893.5元,由原告濮阳坚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相恩审 判 员  韩清蓉人民陪审员  黄志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龙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