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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322号原告:邹某,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汽车驾驶员,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超,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程序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