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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向丽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丽,彭思文,谢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93号申请人向丽,女,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彭思文,女,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谢福伦,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9执保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彭思文、谢福伦的银行存款,同时冻结了申请人向丽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长寿支行葛兰分理处(银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xxx元。申请人向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本院(2017)渝0119民初20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彭思文、谢福伦支付原告向丽货款及利息xxx万元……”,申请人现在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向丽提出解除担保物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仕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