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培强、丁云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强,丁云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培强,住安徽省颖上县。委托代理人:仇贵宾,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丁云侯,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丁云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云侯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云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云侯在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的存款8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