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苗其胜与隋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其胜,隋长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第2949号原告:苗其胜。被告:隋长荣。原告苗其胜与被告隋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苗其胜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其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