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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左东领与王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东领,王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9496号原告左东领,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xxxxxx。被告王吉国,男,汉族,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xxxxxx。原告左东领诉被告王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东领、被告王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以个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700元,并以分期方式,每月670元的方式向原告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因为自身操作失误导致该钱被封,该钱我不是不还,原告也有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数额为6700元。被告承诺自2016年10月25日起每月还款670元,10个月还清,但却未按约定时间还过款,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吉国偿还借款67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左东领借款本金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王吉国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