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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传生、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生,杨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传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新全,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传生与被执行人杨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新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传生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双方约定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P×××××车一辆。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