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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晓野与荣国斌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野,荣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韩晓野。被执行人:荣国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晓野与被执行人荣国斌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晓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荣国斌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9747.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荣国斌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荣国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