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军与曾详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曾详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977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汩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禄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详归,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军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