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贾哲千与佟高娃、高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哲千,佟高娃,高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396号原告:贾哲千,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兴安盟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姜娜丽,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高娃,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胡尔勒中心学校退休教师。被告:高XXXXX,女,43岁,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贾哲千与佟高娃、高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哲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哲千撤回对被告高XXXXX的起诉。审判员张国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宫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