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822黄猛与徐丕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猛,徐丕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822号原告:黄猛,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徐丕凤,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黄猛与被告徐丕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黄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猛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原告黄猛负担。审判员 沙 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毅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