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英臣与被上诉人高代庚及原审第三人高庆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英臣,高代庚,高庆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8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英臣,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久,沈阳市皇姑区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代庚,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审第三人:高庆兰,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马英臣因与被上诉人高代庚及原审第三人高庆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方式,即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英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