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秀华与王永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华,王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808150021,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农委家属楼。被执行人王永武,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103251011,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座虎滩村青龙山屯。本院在执行陈秀华申请执行王永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