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永芬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芬,俞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芬,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俞刚波,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永芬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刚波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