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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永芬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芬,俞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芬,女,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俞刚波,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永芬与俞刚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俞刚波已按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2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