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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李永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67号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长滨路217号1幢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法定代表人:朱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治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永忠,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李永忠已经交纳车位租赁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