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道中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道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726号罪犯陈道中,男,194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1981年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2008)精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道中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0年、2012年、2014年三次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7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陈道中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陈道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道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先后于2014年8月、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7月、11月、2015年4月、10月、2016年4、2017年1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道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道中予以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