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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巧清、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清,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清,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刘蓓,该公司总经理。孝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的孝劳人裁[2016]165号仲裁裁决书张巧清与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孝劳人裁[2016]165号仲裁裁决书张巧清与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