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55袁云龙与吴家洪、居永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龙,吴家洪,居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云龙,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家洪,男,196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居永泉,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袁云龙与吴家洪、居永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家洪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东街49号房产、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191-1号房地产、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沙岛太湖之星别墅271幢房地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居永泉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下塘街42号房地产、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市街18号(1、2、5、6、7、8、9、10、11、12、13、14幢)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存在抵押且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不是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家洪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居永泉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另本院经银行扣划及被执行人居永泉自动履行总计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646221.5元,己退付给申请人袁云龙。另查,被执行人吴家洪、居永泉涉案较多,分别为2014吴执字第3130号、2015吴执字第1005号、2016苏05**执4166号、2016苏05**执1101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俩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吴家洪、居永泉的房地产、车辆外,另执行到位人民币646221.5元,未查获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