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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特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细明、徐庭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细明,徐庭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特39号申请人吴细明,男,78岁,1938年7月20日,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徐庭则,女,76岁,1940年8月26日,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吴细明申请宣告徐庭则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吴细明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细明认为自己家人还在协商,现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细明撤回申请。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