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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宏、张嘉铭与张天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天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732号原告:张某1,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张某2,女,2003年10月21日出生,住武威市。系原告张某1之女。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1981年8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住武威市。被告:张天林,男,1981年8月8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张天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以共有资产待分配中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赵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君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