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兆春与唐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春,唐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朱兆春,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唐寅,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朱兆春与被执行人唐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