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9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府西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道初,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该局职工。被执行人: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太平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庆,院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执行对被执行人余庆县构皮滩中心卫生院作出的余市管行处字〔2016〕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聂国刚审判员 赖居明审判员 王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