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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盛曦阳与汤池印象创意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汤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曦阳,汤池印象创意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汤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曦阳,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池印象创意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丹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汤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丹丽,董事长。上诉人盛曦阳与被上诉人汤池印象创意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汤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盛曦阳上诉称,两被上诉人注册地均在宝山,但非实际经营地,实际经营地在虹口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合作协议》中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两被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