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永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党永宏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51号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九路南原征稽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海盈,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永宏,男,汉族。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永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陕EA68**/陕EH1**半挂货车等事实与其诉讼请求无法律关联性,故原告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澄城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锋审判员 左庆华审判员 韩进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