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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刘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53号申请人刘小红,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怀军,男,汉族申请人刘小红与被执行人刘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怀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共计36500元及利息):一、被执行人刘怀军先给付3000元(自觉履行);剩余的部分从2017年6月10起每月清付1000元,该笔借款在二年内清付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怀军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亚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