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易银火与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银火,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82号之一原告:易银火,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佩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银火与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银火撤回对被告上海常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易银火负担。审判长 方文琳审判员 胡俊杰审判员 杜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