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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风艺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艺,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99号原告杨风艺,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张伟,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艺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张伟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登记在杨风艺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风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张伟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房屋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对登记在杨风艺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