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加武、郑群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武,郑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郑加武,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群胜,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郑加武和郑群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3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群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郑群胜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群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群胜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