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天津金裕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天津金裕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与隆昌路交口中豪国际大厦AD座3层306室。法定代表人王贵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金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恒华大厦1-1-2206。法定代表人丁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培,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四达石化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金裕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培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00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