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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郭超凡与刘汉平、陈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凡,刘汉平,陈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郭超凡,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刘汉平,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陈婵,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2民初2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270,000元,执行费3,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汉平、陈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