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战兵与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兵,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48号原告王战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街道办家属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2********。被告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东,系公司经理。原告王战兵诉被告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因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故原告王战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王战兵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