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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战兵与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兵,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648号原告王战兵,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街道办家属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2********。被告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城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海东,系公司经理。原告王战兵诉被告安塞博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因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故原告王战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王战兵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