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世伦与陈亿、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伦,陈亿,陈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479号原告:何世伦,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委托代理人:郑周宏,男,系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亿,男,1993年1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被告陈立,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务农。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世伦诉被告陈亿、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何世伦承担。审 判 长 祝恒井人民陪审员 向学常人民陪审员 郑周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家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