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义县润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仇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润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润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桐琴镇金岩山工业区纵三路。法定代表人105894。被执行人仇兵,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01519号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1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仇兵所有的皖K×××××大众汽车一辆。2017年05月16日买受人詹友峰(身份证号:)以72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仇兵名下的皖K×××××大众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詹友峰(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詹友峰(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