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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尚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尚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624号原告:刘建华,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荣,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勇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尚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