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泉晓与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泉晓,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558号原告:杨泉晓,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赞,河南省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惠忠,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杨泉晓诉被告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泉晓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泉晓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泉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杨泉晓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张英黎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