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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四洋与余娟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洋,余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4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四洋被执行人余娟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88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娟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娟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娟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娟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9828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