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文化、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化,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化,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胡国华,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李文化与被执行人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化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华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祥审判员 李 磊 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