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与曾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曾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龙村龙兴路22号B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84888A。法定代表人徐建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耀春,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上诉人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原审裁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上诉人日青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晨(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