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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姚桂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桂凤(绰号“小瑶”),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4年5月7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桂凤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5日晚,被告人姚桂凤经事先微信联系,在福清市音西街道“真爱”酒吧对面公寓巷子处,通过将毒品放至一公寓墙角处待拾取的方式,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功旺。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姚桂凤在福清市工商银行对面马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桂凤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姚桂凤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桂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桂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桂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姚桂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