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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调尧、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调尧,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调尧,男,汉族,1950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临时负责人苑玉双。本院在执行肖调尧与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常保良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