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肖调尧、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调尧,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0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调尧,男,汉族,1950年4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临时负责人苑玉双。本院在执行肖调尧与唐山市联通科工贸实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海强执行员 常保良执行员 岳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