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晓凤与段仕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凤,段仕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265号 原告:陈晓凤,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元,1966年6月8日出生,系陈晓凤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升,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仕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陈晓凤与被告段仕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元、徐慧升,被告段仕安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陈晓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仕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凤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晓凤负担。 审 判 长 王 滢 审 判 员 张敬元 人民陪审员 徐得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晓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265号 原告:陈晓凤,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农民,文盲,住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海如行政村朱湾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元,1966年6月8日出生,系陈晓凤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升,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仕安,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官塘行政村吴家店村。 原告陈晓凤与被告段仕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元、徐慧升,被告段仕安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陈晓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仕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凤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晓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晓凤负担。 审判长王滢 审判员张敬元 人民陪审员徐得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