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曙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434号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新时空1号1610房。法定代表人:石运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虎,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龙,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曙光,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湖南湘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余银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