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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秉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秉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秉贤,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辩护人李树明,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秉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京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秉贤及其辩护人李树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吴秉贤具有吸食毒品冰毒的情节,并且贩卖毒品。2016年10月15日,吴秉贤与吸毒人员张某2(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住处东莞市石龙镇兴龙东路东昌街4号楼的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1包冰毒(重约1克)。10月18日,吴秉贤又与张某2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住处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1包冰毒(重约1克)。10月28日,吴秉贤再次与张某2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1包冰毒(重约1克)。同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秉贤与吸毒人员张某1、黄某1(后二人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东莞市黄某2一间临时屋内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11大包冰毒(重约10克)。同年11月16日,吴秉贤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OPPO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批、吸管14根、塑料分包袋1批、冰毒1包(净重4.46克)、麻古10颗(净重1.16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住处查获砍刀三把、匕首一把、红色液固体混合物一瓶、红色液体一瓶、白色颗粒一瓶(蓝盖)、白色颗粒一瓶(白盖)、红色膏体一瓶、白色粉末13袋(均未检验出常见毒品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张某2等证人的证言,查获的冰毒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吴秉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秉贤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吴秉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贩卖毒品给张某2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第三次没有收张某2的钱,还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黄某1。被告人吴秉贤提出,其提供犯罪嫌疑人陈某1的电话号码、住址给民警,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陈某1,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秉贤的辩护人李树明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向张某2贩卖过一次冰毒(1克),指控的其余两次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贩卖过毒品给黄某1,该事实只有证人黄某1的证言作为证据,证人张某1陈述的交易时间、地点虽与黄某1所述基本吻合,但张某1并没有看见黄某1支付毒资给被告人,而被告人一直否认贩卖毒品给黄某1;3.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冰毒、麻古,应考虑被告人有吸毒情节,酌情从轻处理;4.被告人协助侦查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1,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被告人犯罪时间较短,次数较少,社会影响及危害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患有艾滋病需要尽早回归社会进行系统治疗,防止病情恶化,建议从轻处罚;8.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秉贤具有吸食毒品冰毒的情节,并且贩卖毒品。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秉贤与吸毒人员张某1、黄某1(后二人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东莞市黄某2一间临时屋内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11大包冰毒(重约10克)。同年10月15日,吴秉贤与吸毒人员张某2(另案处理)联系好交易毒品,后吴秉贤在住处东莞市石龙镇兴龙东路东昌街4号楼的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1包冰毒(重约1克)。同年11月16日,吴秉贤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OPPO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批、吸管14根、塑料分包袋1批、冰毒1包(净重4.46克)、麻古10颗(净重1.16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其住处查获砍刀三把、匕首一把、红色液固体混合物一瓶、红色液体一瓶、白色颗粒一瓶(蓝盖)、白色颗粒一瓶(白盖)、红色膏体一瓶、白色粉末13袋(均未检验出常见毒品成分)。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地点位于东莞市石龙镇兴龙东路东昌街4号4楼,依法在现场提取了红色液固体混合物一瓶、红色液体一瓶、白色颗粒一瓶(蓝盖)、白色颗粒一瓶(白盖)、红色膏体一瓶、白色粉末十三袋、砍刀三把、匕首一把。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依法搜查被告人吴秉贤及其位于东莞市石龙镇兴龙东路东昌街4号4楼的住处,依法扣押了麻古10颗、冰毒4.46克、OPPO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批、吸管14根、塑料分包袋1批、红色液固体混合物一瓶、红色液体一瓶、白色颗粒一瓶(蓝盖)、白色颗粒一瓶(白盖)、红色膏体一瓶、白色粉末十三袋、砍刀三把、匕首一把。(二)物证OPP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证实为被告人吴秉贤贩卖毒品使用的通讯工具。(三)鉴定意见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吴秉贤身上查获的一瓶药丸状物品、一包疑似毒品晶体物品、从吴秉贤住处查获的1瓶红色液体与晶体混合体、1瓶红色膏体、1瓶红色液体、1瓶白色罐子颗粒、1瓶白色罐子颗粒的可疑物质、13包白色粉末送检,红色液体与晶体混合体中检验出咖啡因成分,从吴秉贤身上查获的一瓶药丸状物品、一包疑似毒品晶体物品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均未检验出常见毒品成分。2、尿液检测报告:证实吸毒人员张某2、陈某2、陈某1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显示该尿液对冰毒呈阳性。3、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吴秉贤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快速诊断检测板检测,显示其尿液对冰毒呈阳性。(四)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秉贤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吴秉贤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3、提取笔录:证实依法对从吴秉贤身上搜获的1小包疑似冰毒物质及1小瓶药丸状疑似麻古物质进行称量后,分包提取少量疑似冰毒、麻古检材送检。依法对从吴秉贤住处查获的13包白色粉末、1瓶红色液体与晶体混合体、1瓶红色膏体、1瓶红色液体、1瓶白色罐子颗粒、1瓶白色罐子颗粒的可疑物质进行称量后,分别提取少量疑似冰毒、麻古检材送检。4、称重笔录:证实依法对从吴秉贤身上查获的一瓶药丸状物品、一包疑似毒品晶体物品进行称量,该药丸状物品净重1.16克,晶体状物品净重4.46克。依法对从吴秉贤住处查获的1瓶红色液体与晶体混合体(1号)、1瓶红色膏体(2号)、1瓶红色液体(3号)、1瓶白色罐子颗粒(4号)、1瓶白色罐子颗粒的可疑物质(5号)、13包白色粉末(6至13号)进行编号及称量,显示1号净重不详,毛重1.55千克;2号净重0.22千克;3号净重0.93千克;4号净重0.27千克;5号净重0.29千克;6号净重1.85千克;7号净重0.98千克;8号净重0.87千克;9号净重0.89千克;10号净重0.95千克;11号净重0.89千克;12号净重0.89千克;13号净重1.43千克。5、被告人微信、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吴秉贤向miss刘购买毒品的情况。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吴秉贤的137××××2488与吸毒人员的张某2的135××××0783于2016年10月2日、10月6日、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24日、10月28日、10月29日、11月16日有通话记录;吴秉贤的137××××2488与陈某1的132××××6565于2016年10月9日、10月12日、10月15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9日、10月21日、10月22日、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0月26日、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有通话记录。(五)证人证言第一组:向吴秉贤买过毒品的吸毒人员:1、张某2的证言:证实向被告人吴秉贤购买毒品的过程,经吴秉贤辨认,其为吴秉贤口中的事头婆。张某2从2016年6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张某2一共向吴秉贤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于2016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5时许,当时张某2在东莞市石龙镇逛街,后用自己手机135××××0783打电话给肥仔(吴秉贤)的137××××2488问有没有冰,肥仔回问要多少,张某2说要200元,然后肥仔叫去到中国银行柜员机门口等,张某2去到中国银行柜员机门口的树下后打电话给肥仔,过了5分钟,肥仔从中国银行柜员机楼上丢下一包用红色的利是封装着的一包冰,张某2就捡起来了后就通过微信转账了200元给肥仔。第二次是于2016年11月16日晚上20时许,张某2就开始联系肥仔购买冰的一事,并约好买300元,但当时肥仔叫张某2等一下,到了晚上21时多,张某2就从博罗园洲过到石龙,正在等的时候张某2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张某2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吴秉贤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肥仔。张某2指认笔录:指认图片中的位置为其购买毒品的地点。2、张某1证言:证实向被告人吴秉贤购买毒品的情况。张某1外号为日本,一共向老五(吴秉贤)购买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6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5点左右,张某1在东莞市黄江镇朋友阿龙开的一间临时房内向阿某1购买10克冰毒,并将购买毒品的800元给了阿某1,后阿某1打电话给老五,约过了1-2小时,老五带着10克冰毒来到阿某1租的临时房内,阿某1叫老五把东西给张某1,这时,老五就亲手把东西给了张某1。第二次,与第一次隔了10多天,2016年5月份一天早上8、9点的时候,张某1一个人去到黄某2阿某1租用的一间临时房,并向阿某1购买10克冰毒,将800元给了阿某1,阿某1就打电话给老五,约过了1、2个小时,老五来到阿某1的租房,当时三个人在一起的,阿某1叫老五把东西给张某1,老五就说身上没有,叫张某1跟着去他家拿,后老五就开车领着张某1,当时张某1驾驶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跟着老五去到石龙镇兴龙东路中国银行四楼上楼右边房间内,老五叫张某1在房内等一下,接着老五就开着张某1的摩托车出去了约一小时后,老五打电话给张某1说自己骑摩托车摔倒了,并叫张某1到楼下,张某1下楼后看到老五的右腿受伤了,就建议老五去医院,到医院后,老五在医院内将冰毒亲手交给张某1,张某1就离开了。黄某1也向老五买过毒品。4、5月份左右一天晚上凌晨时分,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阿某1打电话叫张某1去其黄江租房玩,并说想吃荔枝,后张某1就带着十多斤荔枝驾驶着摩托车去黄某2,结果在去的路上把摩托车摔坏了,接着黄某1打电话问张某1在哪里,张某1说在黄某2阿某1那里玩,黄某1就叫张某1带上她一起去玩,后张某1就带上黄某1去了阿某1的租房玩,阿某1打电话叫老五一起过来玩,约过了一个小时后,老五到达阿某1租房,当时阿某1、张某1、黄某1、老五四个人在一个房间内,黄某1跟张某1说要买10克冰毒,张某1就跟阿梅说找老五要,老五说身上没有那么多货,要的话就跟着去石龙拿,接着黄某1就跟着老五去了石龙,张某1就跟阿某1一起在租房吸毒,后毒品吸完了,张某1就跟阿某1说打电话给老五让老五再拿20克冰毒过来,后阿某1打电话给老五,到了约是早上6点多,老五和阿梅一起返回阿某1租房内,老五将20克冰毒交给张某1后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到了下午张某1也跟黄某1一起离开了。张某1辨认笔录: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为被告人吴秉贤;辨认出黄某1为向吴秉贤购买毒品的人。张某1指认笔录:指认出图片中的位置为老五贩卖毒品的住处。3、黄某1的证言:证实向被告人吴秉贤购买冰毒的过程。黄某1通过舅舅张某1于2016年4月份开始认识老五(吴秉贤),一共向老五买过4次冰毒,每次购买10克,每克80元。第一次是2016年4月中旬左右,黄某1在沥林向日本仔(张某1)要货10克,但日本仔说没有货,当时日本仔就说带黄某1上老五家购买,后来日本仔带黄某1去黄江,在黄江等了30分钟左右,老五才来到阿某1租房处,当时老五说身上没有那么多,还要去拿,就当天晚上日本仔叫黄某1陪老五一起去拿,后来由老五驾驶他的银色面包车去到了石排镇一路边的一栋楼的一楼拿货,后来黄某1就跟着老五回了黄金阿某1的租房,到黄江后,黄某1向老五要了10克冰毒,黄某1给了老五800元,日本仔向老五要了100克冰毒,价格黄某1就不清楚了,之后黄某1就回了石排,日本仔就回了沥林。第二次是在2016年6月初一天白天中午时分,当时黄某1就在石排镇,黄某1打电话给老五说要10克冰毒,后来隔了20分钟左右,老五打的过去,两人在石排镇一村路口进行交易的,当时黄某1给老五800元。第三次是在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黄某1打电话给老五要货,但老五说没有车,叫黄某1去他家,黄某1就从石排镇打的过去石龙镇老五的家,当时去到老五家楼下,老五将钥匙从楼上扔下去给黄某1,黄某1拿钥匙就直接上老五家了,两人是在老五的住处交易的,黄某1拿10克冰毒给了800元,当时黄某1还在老五的住处吸过毒,待了几个小时才离开的。第四次是两天后的下午,黄某1发微信问老五在哪里,老五回答说在家,黄某1就问有没有车,老五说要晚上才有,黄某1便打的去老五家,两人就在一起玩起来(吸冰毒),吸完之后黄某1向老五要了10克付了800元。黄某1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吴秉贤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老五。黄某1指认笔录:指认出照片上的地点为其购买毒品的地点之一,老五的住处。第二组:其他人员4、陈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秉贤向其购买冰毒的情况。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陈某2一个叫阿公的朋友在鑫港酒店开了一个客房叫陈某2过去玩,陈某2过去之后看到一个肥仔(吴秉贤)在那里吸食冰毒和麻古,陈某2就问肥仔有没有麻古,有的话就卖几个,肥仔就拿了五个麻古给陈某2,每粒80元,陈某2给了400元肥仔,估计是阿公跟肥仔说陈某2男朋友可以搞到冰毒,但其实那时候陈某2的男朋友周永华已经被抓了很久了,阿公并不知道。当时陈某2身上有两包冰毒,每包不足一克,这是陈某2前一天去到寮步镇一家酒吧一个叫杨哥的朋友生日派对上杨哥卖给陈某2的,一共400元。陈某2把那两包冰毒免费给了肥仔没收钱,那时候肥仔就留了陈某2的电话号码。过了几天陈某2又打电话给肥仔,问肥仔有没有麻古,肥仔说只有几个要留着自己吃。后来肥仔也经常打电话给陈某2问有没有冰毒,肥仔打了好几次电话给陈某2后,把陈某2问烦了,陈某2就起了心要骗肥仔,陈某2就骗肥仔说可以找到货,叫肥仔拿钱过来。肥仔在2016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陈某2,陈某2隔天凌晨一、两点打电话给肥仔,叫肥仔到园洲八方酒店,当时陈某2就给了一冰糖给肥仔,肥仔试了一下说是假的,陈某2说自己也被骗了,过段时间再把钱还给肥仔,之后陈某2再联系肥仔,电话就打不通了。12月1日凌晨,陈某2与朋友欧先富在园洲镇富盈宾馆601房吸食冰毒,一直到早上10点多,陈某2躺在床上玩手机看电视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带回去问话了。陈某2指认笔录:指认其被抓获的地点。陈某2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吴秉贤为向其购买毒品的肥仔。5、陈某1的证言:证实为经被告人吴秉贤辨认的外号为飘飘的女子,吴秉贤称飘飘曾贩卖毒品给其。陈某1认识阿某2(吴秉贤),但最后一次见吴秉贤已经是大约两个月前了,当时是阿某2打电话给陈某1让陈某1还钱的,因为当时陈某1没有钱,后来两人还争吵了一下。陈某1不承认贩卖过毒品给阿某2,也不承认贩卖过毒品给任何人。陈某1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吴秉贤为阿某2。6、谢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秉贤为其大舅子。吴秉贤居住的房子是谢某母亲的,该房子从1998年至2011年1月1日都是谢某一家子在居住,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一直空着,没有人住。2015年6月开始谢某的大舅子吴秉贤以借用该房子来做按摩之用入住该房子,谢某在吴秉贤换了该房子的锁后就没有该房子的钥匙了,谢某不清楚放置在房子里的是什么东西,也不知道吴秉贤有无做违法的事情。(六)被告人供述吴秉贤的供述共十份:基本承认卖毒品给事头婆(张某2)的事实,但称卖给事头婆时没有获利,不承认贩卖过毒品给其他人。吴秉贤具有吸食毒品冰毒的情节,从2011年开始吸食。其购买的冰毒目的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不是贩卖。(来源)吴秉贤跟miss刘(应为陈某2)买过一次毒品,还是不成功的。在2016年10月26日,miss刘问吴秉贤要不要货(冰毒),吴秉贤说要,miss刘说现在货很难拿的,要吴秉贤先转2000元,吴秉贤通过支付宝转了2000元给miss刘后,miss刘叫吴秉贤到惠州市博罗园洲镇七天酒店6楼的一间房间等,miss刘到了之后将用纸巾包着的货给吴秉贤,大约有7、8克,吴秉贤拿到货之后和miss刘去了隔壁的另一家房,吴秉贤想试货,一用火烧,发现不对劲,有甜味的,再拿了一小块放嘴里嚼,发现是冰糖。吴秉贤发现被骗了,miss刘说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说自己也被骗了。miss刘就叫吴秉贤先回去,以后找到真的货就给吴秉贤补回这2000元的数。后来,miss刘发信息给吴秉贤说有5万元的货(冰毒),问吴秉贤要不要,吴秉贤说没有钱,当时就觉得miss刘是为了骗他钱的,至今miss刘都没有把该2000元的货交到吴秉贤手上,也没有把2000元还给吴秉贤。吴秉贤向飘飘(陈某1)买过七次毒品,第一次是2016年10月3、4日晚上的18、19时许,因为飘飘的男朋友之前欠吴秉贤的钱,吴秉贤向飘飘要账,飘飘知道吴秉贤吸毒,就问吴秉贤要不要货(冰毒)?后来吴秉贤跟飘飘约定好见面,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吴秉贤按照飘飘给的地址,吴秉贤从石龙镇的家里打的去到常平镇的一间类似公寓式的酒店5、6楼的一间房屋,房间内除了飘飘,还有两名吴秉贤不认识的男子在里面,他们正在吸食冰毒。见了面之后,吴秉贤把700元交给飘飘,飘飘把用烟盒外包装的塑胶纸包着的冰毒给吴秉贤说里面有5克,然后让吴秉贤赶紧走,说这里不安全。吴秉贤感觉手里的冰毒只有3克左右,就问飘飘怎么这么少,还不够5克。飘飘说不够就下次再补,然后吴秉贤拿着冰毒离开那间房间坐车回家把该些冰毒全部吸食完了。第二次是2016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1时许,吴秉贤打电话给飘飘问有没有货(冰毒)?飘飘说有,两人就约在常平镇一间叫做五月花的酒店见面,飘飘叫吴秉贤上酒店4楼的一间房内找她,吴秉贤就从石龙的家里坐的士去到五月花酒店见到飘飘,在该房内给了500元飘飘,因为说补第一的货所以少收200元,飘飘收了钱后出去房间,过了一阵子后回来,就把约3克的冰毒给了吴秉贤,吴秉贤就回家了自己一个人把3克冰毒吸食完。第三次是2016年10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飘飘打电话给吴秉贤说这段时间很缺货(冰毒),她现在有货,叫吴秉贤买一些,要不以后就更难拿到货了。刚好这段时间事头婆(张某2)老是问吴秉贤有没有冰毒玩,吴秉贤身上没有货,于是就答应飘飘去买一些,吴秉贤就按照飘飘给的地址从石龙家里坐车出发去到常平镇的五月花酒店4楼的一间房,见面后,吴秉贤给了700元,飘飘拿了钱后,出了房间一会儿又回来,然后给了约3克冰毒给吴秉贤,后吴秉贤就离开了。第四次是2016年10月18、19日的一天22时许,飘飘又打电话给吴秉贤说有货,卖1000元5克,吴秉贤说好,就打的到常平镇五月花酒店4楼一间房,给了1000元,飘飘拿到钱后出了房间叫吴秉贤在房间内等,吴秉贤一等就是一晚上,到了第二天的早上,飘飘从外面回到房间,却只给了2克冰毒给吴秉贤,说剩下的下次再补,吴秉贤便拿着那2克冰毒离开了。第五次是2016年10月25日、26日左右的一天凌晨1时许,飘飘打电话说有货让吴秉贤过去拿,吴秉贤打的到常平镇五月花酒店4楼一间房见到飘飘,飘飘说现在货很贵,要300元一克了,说完就出了房间,过了约1小时后就回到房间,给了2克冰毒给吴秉贤,说是补上次没给足的量,不用给钱了。吴秉贤拿到后就坐车回家自己一个人吸食完了。第六次是2016年10月27、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飘飘打电话说有货,300元一克,叫吴秉贤拿5克,如果可以再送多一点。吴秉贤说可以,就从石龙打的去常平镇五月花酒店4楼的一间房找飘飘,找到之后给了飘飘1500元,飘飘拿到钱后出去了约3小时,回到房间后给了吴秉贤约3克的冰毒,吴秉贤说不够量(5克),飘飘说只能下次补了。吴秉贤便离开了。第七次是2016年10月30日左右晚上20时许,飘飘打电话说有货,说给2000元可以买到10克毒,吴秉贤说先买55克行不行,飘飘说不行。吴秉贤答应之后便坐车去到常平镇五月花酒店四楼一个房间找到飘飘,给了2000元,飘飘给了吴秉贤大约1克冰毒让吴秉贤在房间内边玩边等,飘飘出去拿货。但吴秉贤一直等到第二天的中午,飘飘都没有出现,也没有拿冰毒给吴秉贤,吴秉贤打飘飘电话是关机的,吴秉贤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便回家了,还发了短信直接骂她,但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飘飘了,但是吴秉贤有一直发信息给叫飘飘还钱。除了向飘飘买过毒品,吴秉贤还于2016年3月份向陈伟绵(约37岁,石排镇田寮村人)处买过10次毒品,每次购买不超过10个,每个的价格80-180元左右。2015年以来,吴秉贤还在莫沃强(约33岁,桥头镇人)处偶尔买过冰毒,具体买了多少不记得了。吴秉贤还向湖南培购买过毒品,是阿飞介绍的,但是不清楚阿飞是不是贩毒的。(贩卖)购买的毒品吴秉贤分别给过事头婆(陈某1)、包子、小五、阿某3、日本(张某1)。从2016年2月份开始,吴秉贤给事头婆35、36次,每次约2克,收150-200元;从2016年9月下旬开始,吴秉贤给包子26次左右,每次给2克,收200元;2015年3月份到2016年9月份,小五经常找吴秉贤拿货,拿过多少次记不清了,现在小五还欠吴秉贤6000元;2016年10月份开始,阿某3在吴秉贤处拿过2、3次货,每次2个,因为小凤正在和她老公搞离婚,所以吴秉贤也没有收她钱。上述的人一般都是他们直接去吴秉贤的住的房间拿的,但有时就是吴秉贤直接从楼上扔下去给他们,或者吴秉贤开摩托车、坐车送过去给他们,有时就是赚点车费。赚的车费一般是几十至一百元左右,至今赚的车费不到一千元。具体贩卖给张某2的情况:大约在2016年10月15日左右,事头婆(张某2)打电话问吴秉贤有没有冰毒玩,吴秉贤说有,就在傍晚18时许,吴秉贤跟事头婆约在吴秉贤家楼下的后巷(药店旁边)见面,见面后把前一晚拿到的其中一克冰毒给了事头婆,事头婆给了200元,吴秉贤本来打算一克250元的,这样才不会亏,但是事头婆说她只有这么多钱了,就只能亏本给她了。大约2016年10月19日左右20时许,事头婆去到吴秉贤家里拿冰毒,事头婆给了150元吴秉贤,吴秉贤给了1克冰毒事头婆,跟事头婆说以后不要再找他了,因为每次都没有给足钱,每次都亏本,事头婆说以后有钱了就还。约2016年10月28、29日左右,事头婆打电话问吴秉贤有没有冰毒玩,因为她老是烦吴秉贤,隔几天就问吴秉贤有没有冰毒玩,吴秉贤没有办法,就只好答应给她1克。到了中午1时许,事头婆去到吴秉贤家楼下,吴秉贤跟事头婆说这冰毒是其每克300元买回来的,叫事头婆给300元就可以了,吴秉贤将该1克冰毒用纸巾包着从家的四楼阳台扔到楼下给事头婆,事头婆拿到冰毒之后说等下给钱。过了一会儿,事头婆上到吴秉贤家,给了200元,说是那1克冰毒的钱。吴秉贤看事头婆每次都给不够钱,老是说话不算话,就直接说给多少都可以,以后不要再找他了。事头婆说没钱,后来就离开了。事头婆一般购买毒品都是给现金的,只有一次通过支付宝转给吴秉贤(账号137××××2488)。吴秉贤在第二份笔录中供述给送过毒品给日本并且可以对日本进行辨认,但在第九份笔录中又辩解没有给过毒品给日本,不能作辨认,也不认识日本的侄女黄某1。(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给过三次冰毒给事头婆(张某2),第一次是2016年10月15日左右,给了1克冰毒给事头婆,在其家楼下给的,事头婆给了200元钱;第二次是10月19日,在其家给事头婆约1克冰毒,事头婆给了150元。因为这两次这个女的都没有给足钱,吴秉贤就跟她说以后不要找其了。到10月28、29日左右,事头婆又打电话给其,其从家里阳台扔下去给她大约1克冰毒,叫她以后不要再来找其,这次她没有给钱。吴秉贤指认笔录:指认出照片上的为其住处。吴秉贤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2为事头婆;陈某1为飘飘;陈飞为阿飞。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秉贤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秉贤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吴秉贤于2016年10月18日、同年10月28日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给张某2的指控事实,只提供了被告人吴秉贤的供述作为证据,吸毒人员张某2并无相应陈述与之印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指控的该两次贩毒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秉贤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关于被告人吴秉贤辩解其没有贩卖毒品给黄某1以及辩护人所提指控被告人吴秉贤贩卖毒品给黄某1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人黄某1以及张某1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吴秉贤贩卖给黄某1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十克的事实,两证人对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交易前后的细节等的描述均能高度印证,且两证人均能辨认出吴秉贤,黄某1还指认出吴秉贤的住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因此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吴秉贤及其辩护人所提吴秉贤有协助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1的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吴秉贤是在2016年11月16日被抓之后供出其购买毒品的上家陈某1,但其所称的犯罪嫌疑人陈某1已早在016年4月8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带领下被抓获,后因尚在哺乳期,目前被取保候审,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建议判处吴秉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吴秉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秉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琥珀金OPPOR9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审判长 温 皓审判员 李奇志审判员 刘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子凤吕海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