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5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施某,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住南通市港闸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