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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15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施某,女,汉族,1979年11月3日,住南通市港闸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成雅枢书 记 员  顾 琳 来自: